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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泰州市鼎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鼎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鼎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晖(特别授权),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德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尚志杰,董事长。泰州市鼎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鼎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鼎盛公司与中圆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被执行人中圆公司正在履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鼎盛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诉讼保全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鼎盛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鼎盛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州市鼎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戴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