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白玉栓申请执行于国飞、徐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栓,于国飞,徐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白玉栓,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于国飞,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徐高荣,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白玉栓与被执行人于国飞、徐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31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高荣有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高荣所有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查封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折丹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