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陆德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江苏省海安县人,无职业,捕前住江苏省海安县。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1年5月16日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0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7月24日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诈骗,于2007年8月23日被南通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于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4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德红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德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份某日,被告人陆德红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赵某某后,陆德红自称是“浙江省鼎盛房地产公司的项目经理”,从2014年7月份开始至8月11日,陆德红以“可在公司入股”、“买儿童基金”、“购买发电机”等名义多次从赵某某手里骗得人民币24600元。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陆德红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及浙江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德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德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德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某日,被告人陆德红通过网络视频聊天认识被害人赵某某后,陆德红谎称其是“浙江省鼎盛房地产公司的项目经理”,从2014年7月份开始至8月11日,陆德红以“可在公司入股”、“买儿童基金”、“购买柴油发电”等名义多次从被害人赵某某手里骗得人民币24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陆德红供述,2014年6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玩QQ视频斗地主的时候,我通过腾讯QQ加QQ网名为放飞心情(赵某某)的一个女子,我俩就聊天,每次都视频,大约聊了一个月左右。一次聊天中,我谎称我是浙江省鼎盛房地产公司上班的,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我对赵某某谎称能入股,把钱放在我的名下,年底可分红,赵某某同意了,我打电话给赵某某一个邮政卡号,赵某某给我打5000元钱。后来我给赵某某打电话谎称我可以买儿童基金,我让赵某某给我打1200元钱,接到钱后我又骗她说:邮局打款小票放车上被盗了,再给我打1200元,赵某某又给我打了1200元钱。后来我又编了一个理由骗赵某某的钱。后来我告诉赵某某说我单位鼎盛房地产公司在松原火车站包工程,工地出事了急用钱,当时赵某某没借给我钱。后来我骗赵某某说我朋友母亲住院了急用钱,给我打5000吧,当天赵某某就通过邮政给我打了5000元钱。以后我还以打牌身上没钱为由骗了赵某某几百元钱。2014年8月份,我谎称工地没电买柴油发电,你给我打1200元钱,过了几天,我谎称工地要贷款,请银行人吃饭,我又骗了赵某某2000多元。以后我以各种理由骗赵某某的钱,总计24600元。公司不存在,也没有在松原火车站包工程这个事,在公司入股和儿童基金都是编的。赵某某给我往里打钱的邮政卡号是我在白城市火车站旁边住的一个旅店的老板娘的,她叫李某某,我让李某某帮我取得钱。赵某某给我汇过三张5400元的打款凭条,凭条让我弄丢了,一张3000元的,两张1200元的。我的QQ号是×××,还有一个是2351341082。我现在用的手机号码是130XXXX****。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我被叫陆德洪的网友骗了。陆德洪中等身材,身高一米六左右,南方口音,右侧眼角下有一颗痣,能有三十六、七岁。我俩是在视频斗地主时认识的,然后他加我QQ了,我加他好友了。今年6月份,陆德洪把我手机号要走了,我俩没事就打电话,视频居多。陆德洪说他在鼎盛房地产上班,这个公司是一个家族企业,陆德洪说他是公司二把,公司都是他说的算,他让我入股说四年以后他就可以当老总了,我心动了,就同意入股了,我给陆德洪打去3000块钱,过几天陆德洪让我给孩子办一个公司子女股权,我又给陆德洪1200元钱,然后他说因为公司财务把我家孩子的邮件和小票丢了,就又打过去1200块钱,这前后我入股钱就拿了5400元,过了一段时间陆德洪说在江南火车站包工程,出事了,有个工人死了,是他的责任,要赔钱,要向我借一万块钱,我没答应他,这事就拉倒了。过了十多天,陆德洪说包工程在他朋友那借了5000块钱着急还,我考虑再三答应借给他了,我是在2014年7月27日在邮政银行给他汇过去的。这之后,陆德洪找各种理由向我借钱,我都借给他了,我一共给陆德洪汇了九次。我记得有一个六百是因为他来给我送钱,让我给他打600加油,我记得给他汇600块钱当天他还向我借了1000块钱的生活费,是在8月1日那天向我借的。8月3日陆德洪向我借了3000块钱,8月5日又借给他3000块钱,8月6日陆德洪称他工地没电向我借了2400元买柴油用于发电,8月10日向我借了2000元,8月11日向我借了1000元,7月30日向我借了1000元,陆德洪这些天一共向我借了19200元,一直没还我,入股钱是5400元加上那就此向我借的钱一共是24600元,我前后打款13次。我俩8月4日见的面,在松原江北东北商场见的面,后我俩到王府井商场5楼吃了点饭,我俩就去旅店了,没发生男女关系。陆德洪的手机号是183XXXX****、131XXXX****,QQ号×××、×××。3、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是再兴招待所老板娘,现住址是白城市洮北区洮北路客运站附近。2014年6月份时一个叫陆德红的在我家一直住到9月份。我用我的名字办了一个邮政卡,卡号是×××,我借给过陆德红。2014年6月份,陆德红问我有没有银行卡,家里给我汇钱,我说,我就有邮政的。陆德红当我面打电话说:邮政卡行不行,电话另一头好像说行,我记得第一个打了600元,接着我记得往我的邮政卡里打过10000、5000、1200.当时陆德红在我家住没有身份证,是我帮去派出所打的证明。我去邮政帮忙取的钱,因为我不敢把我的卡给陆德红。4、提取笔录、邮政银行汇款票据及EMS国内标准快递三张,记录了给被告人回款的数额及时间。5、到案经过,记录了抓获被告人的情况。6、户籍证明,记录了与被告人陆德红身份相关的信息。7、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1)安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2006)安刑初字第0174号刑事判决书、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7)第15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及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1)宁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陆德红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1年5月16日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0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7月24日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诈骗,于2007年8月23日被南通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于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综上证据,被告人陆德红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有被告人陆德红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汇款票据及国内快递及然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予以证实。据此,被告人陆德红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德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德红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德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陆德红将犯罪所得24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被害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代理审判员 赫 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