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春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春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844号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三茅宫新村一区20幢108室。法定代表人武广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邰春志,该公司职工。被告朱春元。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春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荆小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