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周刚与重庆云飞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周刚,重庆云飞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云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先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92号申请人陈周刚,男,汉族,1945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重庆云飞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251号20幢1单元3-2。法定代表人:谢先庸。被申请人重庆云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万年路148号。法定代表人:谢德全。被申请人重庆市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民安大道465号3幢。法定代表人:谢先庸。被申请人谢先庸,男,汉族,1952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保全标的:70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云飞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冬瓜山(大渡口组团D分区D1-1/04地块一期,产权证号:105D房地证2014字第00259号,土地面积:157408平方米)。申请人陈周刚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渝北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号房屋,担保人陈雪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北部新区××路××号附××号商服用房及位于重庆北部新区××路××号商服用房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重庆云飞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冬瓜山(大渡口组团D分区D1-1/04地块一期,产权证号:105D房地证2014字第00259号,土地面积:157408平方米)。二、查封申请人陈周刚名下位于渝北区××街道××路××号××幢××单元房屋。三、查封担保人陈雪名下位于重庆北部新区××路××号商服用房及位于重庆北部新区××路××号商服用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