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张全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52号本院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张全武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数额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11页判决主文中:“反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更正为:“反诉案件受理费1081.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200元,退反诉原告881.50元。”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小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