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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张全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52号本院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张全武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数额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11页判决主文中:“反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更正为:“反诉案件受理费1081.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200元,退反诉原告881.50元。”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小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