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丁洪玲与刘二利、陶士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玲,刘二利,陶士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丁洪玲。被告刘二利。被告陶士建。原告丁洪玲诉被告刘二利、陶士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洪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