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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丁洪玲与刘二利、陶士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玲,刘二利,陶士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丁洪玲。被告刘二利。被告陶士建。原告丁洪玲诉被告刘二利、陶士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洪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