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健雄与重庆伯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健雄,重庆伯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安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英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85号申请人李健雄,男,199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申请人重庆伯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B区7层。法定代表人:姜尔毅。被申请人重庆安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街C3-20-10。法定代表人:姜尔毅。被申请人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二区)3-1、3-2、3-3号。法定代表人:姜尔毅。被申请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绿谷大道238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姜尔毅。被申请人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绿谷大道238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姜尔毅。被申请人浙江英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遂松路272号综合楼4楼408号。法定代表人:姜尔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保全标的:7500000元),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伯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安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英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重庆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其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伯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安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英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