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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作成与连云港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作成,连云港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0740号申请执行人张作成。被执行人连云港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海州开发区振兴路。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经理,机构代码76244435-3.申请执行人张作成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2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连云港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356439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0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02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赵志坚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掌云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