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晓辉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80号罪犯孙晓辉。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日作出(2007)中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晓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大刑二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8月1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4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2月16日。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晓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1年度省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2、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晓辉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晓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晓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