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执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岳朝阳不服本院(2013)郑执一字第554-3号执行裁定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朝阳,李海军,郑州市正丰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郑执异字第1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岳朝阳,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海军,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正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贻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岳朝阳申请执行李海军、郑州市正丰物业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朝阳不服本院(2013)郑执一字第554-3号执行裁定,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异议人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以双方都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异议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岳朝阳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审 判 员 许立代理审判员 朱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