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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执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岳朝阳不服本院(2013)郑执一字第554-3号执行裁定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朝阳,李海军,郑州市正丰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郑执异字第1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岳朝阳,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海军,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正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贻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岳朝阳申请执行李海军、郑州市正丰物业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朝阳不服本院(2013)郑执一字第554-3号执行裁定,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异议人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以双方都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异议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岳朝阳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审 判 员  许立代理审判员  朱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