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波与石业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周波,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石业能,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周群枝,女,出生日期不详,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区滨江路中段1170号。负责人:肖创举。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波与被告石业能、周群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雨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