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和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殷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5.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