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昌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和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殷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5.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