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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240号原告滕某某,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颜杰,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其放弃诉讼权利的真是表示,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万忠人民陪审员  李顺祥人民陪审员  陈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