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法执字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拥辉、龚建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张拥辉,龚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法执字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南门桥。法定代表人石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拥辉,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龚建海,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拥辉、龚建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作为执行依据的(2013)古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因被执行人张拥辉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龚建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古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孔涯峰审判员 向雪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