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常保字第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朱国深、莫美好与史张伟、李县涛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国深,莫美好,史张伟,李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常保字第11号之一原告朱国深,男,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莫美好,女。共同委托代理人莫耀堂。共同委托代理人莫铸华。被告史张伟,男,住址: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李县涛,男,住址: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深、莫美好诉被告史张伟、李县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史张伟、李县涛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莫泽庆(男,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陈映霞(女,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某镇某路某庭居住小区二期B区30号商住楼某房屋(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2800******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2800******号)提供担保(以价值200000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朱国深、莫美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史张伟、李县涛相应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二、莫泽庆、陈映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某镇某路某庭居住小区二期B区30号商住楼某房屋(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泽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