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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与张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张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增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雪峰,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森。委托代理人刘华明,青岛黄岛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429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莉莉书 记 员  郭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