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与张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张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增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雪峰,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森。委托代理人刘华明,青岛黄岛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429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莉莉书 记 员 郭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