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秀玉与付大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玉,付大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陈秀玉,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委托代理人陈治泉(系原告之父),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付大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张财(系被告之岳父),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玉与被告付大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玉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振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