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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容诉被告黎昌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容,黎昌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683号原告刘兴容。被告黎昌艳。原告刘兴容诉被告黎昌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兴容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容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兴容负担。审判员  朱晓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洪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