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一)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万军与冯家礼、姚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军,冯家礼,姚远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一)字第1616号原告刘万军。被告冯家礼。被告姚远志。原告刘万军诉被告冯家礼、姚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万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家礼、姚远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军撤回对被告冯家礼、姚远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0元,依法减半收取652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万军负担。审 判 长 汝 磊人民陪审员 叶晓春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婷婷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