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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钟明诉被告林炳松、彭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明,林炳松,彭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李某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梁莉莉,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炳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彭晓霞,女,汉族,**年*月*日,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明诉被告林炳松、彭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825元,由原告李某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瑞宇第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