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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姜建伟与威海冠花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伟,威海市冠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姜建伟,男。被执行人威海市冠华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建伟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冠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老人仲案字(2015)第86-8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