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和赵争军、王西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赵争军,王西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磊,该公司员工。被告:赵争军。被告:王西梅,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闫村镇辛赵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7204145025。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争军、被告王西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熊 婧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