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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颜金山、吴俊等与朱文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金山,吴俊,吴均胜,朱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颜金山,钦州市新兴路30号2栋2单元1001号。申请执行人吴俊,钦州市思源路西街19号7栋2单元502室。申请执行人吴均胜,钦州市白沙横巷6号1栋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朱文龙。申请执行人颜金山等依据本院(2014)钦南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朱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系浙江省人,已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婧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钦南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颜金山,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新兴路**号*栋*单元****号吴俊,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钦南区思源西街**号*栋*单元***室吴均胜,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钦南区白沙横巷6号1幢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朱文龙,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申缙云县新建镇前朱村142-1号本院在执行颜金山、吴俊、吴均胜申请执行朱文龙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