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景源与张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源,张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孙景源,男,1955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宝,男,195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源诉被告张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孙景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孙景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