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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捷与刘莉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捷,刘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114号申请人:刘捷,女,1970年10月18日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刘莉娟,女,1975年7月1日生,住相山区。申请人刘捷与被申请人刘莉娟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刘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莉娟购买的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莉娟购买的相山区某处的房屋产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捷提供的担保财产奥迪A5(车牌照号皖F*****)。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项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