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刚领与章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领,章根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214号原告:张刚领。被告:章根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领诉被告章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刚领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刚领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刚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刚领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