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莉与张建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周莉,无业。被执行人:张建坤,司机。申请执行人周莉与被执行人张建坤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建坤未履行生效的(2013)鄂公安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行有存款(卡号:62×××72)。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坤所有的银行存款13585.17元(含执行费1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