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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纵横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纵横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强力。被告四川纵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军。委托代理人陈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纵横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由原告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