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鲁铮与北京中城万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铮,北京中城万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鲁铮,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城万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大街127号6号楼北斗通宾馆118室。法定代表人:郑珺,职务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鲁铮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城万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仲字(2014)第4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中城万邦投资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鲁铮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工资41578.14元;二、中城万邦投资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鲁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7875.83元;三、驳回鲁铮的其他仲裁请求。权利人鲁铮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城万邦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城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鲁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03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