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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孔某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