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与汤景怀、陈君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汤景怀,陈君君,邓炳钦,陈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人民路北侧亿兴苑1层4-5号店。负责人黄燕,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素英,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汤景怀,居民。被执行人陈君君,居民。被执行人邓炳钦,居民。被执行人陈雪芹,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与被执行人汤景怀、陈君君、邓炳钦、陈雪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景怀、陈君君、邓炳钦、陈雪芹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欠款14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雪芹已达成和解协议,即于2015年3月开始每两个月归还申请人3000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4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逸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