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与被告吴海春、任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吴海春,任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992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高玉宝,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绩浩,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春,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任志军,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以下简称西水地信用社)与被告吴海春、任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水地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王绩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海春、任志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水地信用社诉称,借款人吴海平于2009年5月18日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18日至2010年5月10日,利率为月9.2925‰,该笔借款截止2014年10月27日的利息为43147.16元,现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已到,借款人吴海平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吴海春、任志军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吴海春、任志军连带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14年10月27日的利息38103.2元,本息合计93147.16元,并继续支付2014年10月28日至借款全部还清时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吴海春、任志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8日案外人吴海平(合同中的借款人)、案外人赵万林、于宝及被告吴海春、任志军(合同中的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案外人吴海平发放贷款1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09年5月18日至2010年5月10日,贷款利率为月9.2925‰,还款方式为现金,按月结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四年。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4.64625计收利息。不能按期偿付贷款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依约向借款人吴海平发放了贷款100000元,后其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8650.75元。截止2014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38103.2元。因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同前。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向借款人吴海平发放贷款,吴海平作为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并支付利息,因其未履行上述义务。被告吴海春、任志军作为借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吴海平的借款提供担保,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吴海春、任志军给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海春、任志军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吴海平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上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海春、任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借款本金50000元,给付截止2014年10月27日的利息、逾期利息38103.2元。2014年10月28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4.64625计给付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海春、任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立忠人民陪审员 闫 岩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