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牛科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牛科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秦某某。法定代理人秦磊,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渠县(系原告秦某某之父亲)。法定代理人孙爱莲,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渠县(系原告秦某某之母亲)。委托代理人秦代茂,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15日,住址四川省渠县(系原告秦某某祖父)。被告牛科红,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牛科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秦磊承担。审判员 秦 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