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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潘松与俞加荣、俞克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潘松,俞加荣,俞克明,沈雪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赵潘松。被执行人俞加荣。被执行人俞克明。被执行人沈雪娥。申请执行人赵潘松与被执行人俞加荣、俞克明、沈雪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21375.50元。本院立案后,经查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54721元,余款从2015年9月底起,每季度付40000元至付清为止,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83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