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刑二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雷某艳容留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某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二终字第79号原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艳,女。2014年12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治铭,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某艳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雷某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某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雷某艳,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上诉人雷某艳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表示服判息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诉人雷某艳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某艳撤回上诉。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振伟代理审判员  秦 雯代理审判员  余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