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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曹勇与李寄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勇,李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913号申请执行人:曹勇,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李寄平,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勇与被执行人李寄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3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周 峰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