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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绩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绩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安徽省绩溪县人。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以绩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绩溪县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胡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9.5mg/100ml。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定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皖PH42**小型汽车,途经绩溪县良安路与扬之北路交叉口路段时,被绩溪县交管大队查获。经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胡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9.5mg/100ml,经对被告人胡某某现场精神、身体状态检查为清醒。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1、查获经过、醉酒驾驶人现场精神、身体状态检查记录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省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了绩溪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胡某某的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9.5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绩溪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强(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