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进与李道科、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李道科,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17-1号原告张进。被告李道科。被告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法定代表人李道科,董事长。原告张进与被告李道科、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担保人李汉蓉以其所有的位于枝江市董市镇狮子路房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董市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拟对被告李道科、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的财前进行查封、冻结,因案件需要,应对担保财产亦进行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汉蓉所有的位于枝江市董市镇狮子路房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董市字第××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