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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504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孙红霞,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文建德,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守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韦乐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若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