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504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孙红霞,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文建德,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守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韦乐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若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