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仲审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栋梁、吴敏等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栋梁,吴敏,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112号申请人周栋梁。申请人吴敏。被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戴葛明。申请人周栋梁、吴敏与被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栋梁、吴敏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1096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锡仲裁字第1096号裁决书应予执行。审 判 长 韩 蓓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