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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晓荣与李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荣,李金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033号原告:王晓荣。委托代理人:李桃梅、赵俊,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强。原告王晓荣与被告李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7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5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在庭审中,原告将诉请中利息的计算标准变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晓荣的委托代理人李桃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自2013年开始,原、被告之间发生买卖内衣的业务往来。2015年2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截止2015年2月1日止,李金强累计拖欠浙江东阳王晓荣货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柒仟陆佰元整,(小写)107600元,货款应于2015年4月1日前全部付清,逾期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如有纠纷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解决。因为催讨货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欠款人支付”。同时,原告在欠条下方备注:“原2014年所打欠条即日作废”。嗣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尚欠货款。另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晓荣货款107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金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晓荣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由被告李金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