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王庆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王庆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35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渝秀大道十字街。负责人刘江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文旭,该支行职工。被告王庆辉,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王庆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