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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茅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万平与岳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平,岳德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刘万平,农民。被告岳德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平诉被告岳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刘万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