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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古宗华、蓝永鹏、成兴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古宗华,蓝永鹏,成兴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261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青,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宗华,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蓝永鹏,男,199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成兴兰,女,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古宗华、蓝永鹏、成兴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已缓交)。审判员  杨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