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商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永求与苏州创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求,苏州创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虎商初字第01327号原告孙永求。委托代理人周亮,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创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珠江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周联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贵康,该公司员工。原告孙永求与被告苏州创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永求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联理和委托代理人曹贵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永求诉称,2013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围布膜加工定制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定制“旺旺围布膜”、“黑皮升级版围布膜”、“旺旺吸吸冰围布膜”,价款总计279240元,后在2014年2月19日追加了上述物品共3000元,合计282240元。2014年1月份,原、被告签订了《寺庙挂幅加工定制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定制寺庙挂幅100套,每套单价130元,共计13000元。2014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寺庙挂幅加工定制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制寺庙挂幅180套(每套2轴),每套单价130元,共计23400元。2014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围布膜加工定制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定制“旺旺围布膜”,价款77520元。以上四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均依约交付了相应物品,合同约定待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两个月内支付该合同项下的款项,被告分别于2014年4月14日、2014年8月8日收到原告开具的两笔发票,共计395800元,但被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95800元,迟延支付违约金809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迟延付款违约金分别以281880元为基数,按月息5%自2014年6月13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以113920元为基数,按月息5%自2014年10月3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围布膜加工定制合同》2份、《寺庙挂幅加工定制合同》2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合法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2、送货单5份,证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3、通用机打发票、收条各2份,证明原告依约开具了发票并交付了被告。4、现金支票2张,证明被告对拖欠原告加工费的认可,但现金支票是空头支票。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苏州创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没有异议,但原告四次均逾期交货,根据四份合同的第七条违约条款,乙方逾期交货均需扣货款,四份合同项下原告应当承担的逾期违约金共计151012元,因此我方未支付原告的货款为325728元(395800元+80970元-151012元)。被告苏州创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永求为个体工商户,系锡山区东亭美旗图文制作部(以下简称图文制作部)业主。2013年12月1日,图文制作部(承揽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围布膜加工定制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因业务需要,要求乙方为甲方加工定制旺旺围布膜2913卷(每卷50米,每卷60元,计174780元)、黑皮升级版围布膜798卷(每卷50米,每卷60元,计47880元)、旺旺吸吸冰围布膜943卷(每卷50米,每卷60元,计56580元),总计279240元;交付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结算方式为2014年2月双方对账无误签字确认并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60天付款;乙方如逾期交货即违约,逾期1-2天,扣总货款的3%;逾期3-5天,扣总货款的10%;逾期5-7天,扣总货款的20%;逾期7天以上的,扣总货款的50%,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其他损失费用;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交款部分每日5%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14年1月11日,原告将上述货品交付被告。后被告又补充订货:旺旺围布膜5卷、黑皮升级版围布膜25卷、旺旺吸吸冰围布膜20卷,共计3000元,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将补货交付被告。2014年1月,图文制作部(承揽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寺庙挂幅加工定制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因业务需要,要求乙方为甲方加工定制寺庙挂幅100套(每套2轴),价格为130元/套,共计13000元;交付时间为2014年1月7日;结算方法及违约责任与上述《围布膜加工定制合同》的约定一致。2014年1月8日,原告将上述货品交付被告。2014年2月24日,图文制作部(承揽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又签订《寺庙挂幅加工定制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因业务需要,要求乙方为甲方加工定制寺庙挂幅180套(每套2轴),价格为130元/套,共计23400元;交付时间为2014年3月20日;结算方式为2014年3月双方对账无误签字确认并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60天付款;违约责任与前两份合同的约定一致。2014年3月23日,原告将上述货品交付被告。2014年2月26日,图文制作部(承揽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再次签订《围布膜加工定制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因业务需要,要求乙方为甲方加工定制旺旺围布膜1292卷(每卷50米,每卷60元),共计77520元;交付时间、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与2014年2月24日签订的《寺庙挂幅加工定制合同》的约定一致。2014年3月23日,原告将上述货品交付被告。原告共计向被告交付的货物总金额为395800元,原告并于2014年4月11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281880元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代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13920元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代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被告分别于2014年4月14日、2014年8月4日签收了上述两份发票,但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各份《围布膜加工定制合同》、《寺庙挂幅加工定制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供应了货物,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系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58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097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被告按照月息5%计算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30000元。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逾期交货应支付违约金的意见,因被告并未就此提出反诉,本案不予理涉,被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创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永求货款395800元、违约金30000元,合计4258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8974元,由被告负担。(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刘晓夏代理审判员 吴 娅人民陪审员 徐俊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玉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