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491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贺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余达荣,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贺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卫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