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行审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邹伟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邹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武行审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徐旗胜。被执行人邹伟胜。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行政执法罚字(2013)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被执行人邹伟胜违法建设,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建筑面积9.94平方米的钢棚并处罚款人民币60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他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邹伟胜的违法建设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武行政执法罚字(2013)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武行政执法罚字(2013)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