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程清粦、周丽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程清粦,周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叶培盛,董事长被告程清粦,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周丽娟,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居民,住所地莆��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清粦、周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涵民初字第369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程清粦、周丽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程清粦、周丽娟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清粦、周丽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吴鸿镁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产一处。2014年7月16日,本院已另案[(2012)涵执行字第329号执行裁定]查封上述房产,目前正在拍卖上述房产中。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6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