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国委与曾美玲、周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3084号原告:张国委。委托代理人:梁新保,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文娣,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美玲。被告:周恩民。原告张国委诉被告曾美玲、周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好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强、人民陪审员黎琼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鸿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新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美玲、周恩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8日,被告曾美玲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7000元,被告周恩民为借款提供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时限一到按时一次性还清,否则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曾美玲追讨债务,并要求被告周恩民履行担保责任,但两被告均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曾美玲偿还借款20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被告周恩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对其主张和陈述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借条1张,证明被告曾美玲向原告借款207000元的事实,约定借期半年,被告周恩民为借款担保人。被告曾美玲、周恩民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曾美玲、周恩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曾美玲以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于2013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7000元,约定借期半年,被告曾美玲立写借条1张交原告收执,被告周恩民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借款后,被告曾美玲、周恩民没有偿还借款,为此,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曾美玲向原告借款207000元,原告提供借条证实,被告未出庭抗辩,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曾美玲偿还原告借款207000元,依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之规定,本案借款为定期无息借贷,被告曾美玲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曾美玲从逾期之日即2013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恩民为借款担保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6条:“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周恩民对本案债务负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依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第9条、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美玲偿还原告张国委借款20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被告周恩民对本案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4405元(原告己预交2203元),由被告曾美玲、周恩民共同负担。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袁好新代理审判员杨强人民陪审员黎琼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邱鸿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